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既是一個經濟的問題,也是一個公共管理和公共政策問題。
我國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追求的是政府與市場關系的辯證統(tǒng)一,既不片面強調政府的極端作用,也不忽視市場的重要功能,而是讓二者在經濟發(fā)展中發(fā)揮各自優(yōu)勢,承擔各自責任,為經濟高質量發(fā)展保駕護航,共同推動我國經濟繁榮發(fā)展。
作為政策主體的政府,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是一個內生變量,是改革成功的關鍵所在。
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
組織改革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交易主體改革。不從根本上解決政府機構的運作和效率等問題,制度性交易成本便難以從根本上降低,這要求必須在放管服改革中解決組織問題,提高政府機構運作的效率與效益,從交易主體層面來解決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組織障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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